对小清河河道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1000619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小清河河道的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清河管理范围内巡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河道工程、排水设施的检查维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河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小清河河道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