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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事项编码 3700000711008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民政局
部门职责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设定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