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3601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医保局 | ||||||
部门职责 | 拟订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