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203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的申请,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市放权”改革工作的函》(鲁发改许可函﹝2019)22号)第12页。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