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9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实施本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1)在县(市、区)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边界河道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取水的;(2)中心城范围内:年取地表水不足1500万立方米、年取地下水不足500万立方米的;中心城范围外:日取地表水2--4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0.3--2万立方米;(3)从中型水库取水的;(4)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5)省厅委托济南实施本辖区内年取地表水1500万至2000万立方米的。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水资源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二)未依法采取水资源保护措施、节水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 下列取水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二千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申请取用地热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取水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直接实施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取水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其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取水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