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911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监督全市城乡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实施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辖区内违反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