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525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园林和林业行政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依法查处“市内四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本级处罚的案件 |
设定依据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