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事项编码 3700002014056
实施主体 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部门职责 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报名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三章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单位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