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泉保护宣传教育 | |||||||
事项编码 | 3701002019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组织泉水文化景观发掘、整理、研究、保护、传承和世界遗产申报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开展名泉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名泉保护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名泉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泉知识,提高公众保泉意识。 ”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