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34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统计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实施对全省统计工作的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检举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
设定依据
统计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