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城市供水水质公告
事项编码 3701002017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拟订供水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发布城市供水水质公告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