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节约用水工作的奖励 | |||||||
事项编码 | 3701000819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对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奖励 |
设定依据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鼓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