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05050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各类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对直接管辖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