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1-17 05:22

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特编制《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事项名称

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

    三、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38号304室   

受理时间:8:30—11:3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4-5673011

邮    箱:lw5673010@163.com

传  真:0634-5673099

通信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38号 

邮政编码:271199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申请的,请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寄送至市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在线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莱芜市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laiwu.gov.cn/)向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申请。

    市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答复。

    市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市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六、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局未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人事科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634-5673022,通信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38号。接待投诉时间:8:30—11:30 ,14:30—17:30(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