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市本级或区县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服务 时限 | |||
主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 名称 | 事项类型 | ||||||
1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申请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消毒产品的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6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车间布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车间布局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7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8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9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0 | 济南高新区 | 检验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1 | 济南高新区 | 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行政许可 | 1、《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资质等级分类做出详细规定。 | 市场调节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2 | 济南高新区 | 日照分析报告(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行政许可 | 1、《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应包含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市场调节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3 | 济南高新区 | 勘测定界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 市场调节定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14 | 济南高新区 | 日照分析报告(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 行政许可 |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应包含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市场调节定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15 | 济南高新区 | 勘测定界图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 市场调节定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16 | 济南高新区 | 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资质等级分类做出详细规定。 | 市场调节定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17 | 济南高新区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资质等级分类做出详细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意向方案、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市场调节定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18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19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20 | 济南高新区 | 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21 | 济南高新区 | 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22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变更、 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预审服务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四)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23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24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 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 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 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25 | 济南高新区 | 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26 | 济南高新区 | 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 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27 | 济南高新区 | 资产评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 2017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四) 验资证明、 资产评估报告。《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28 | 济南高新区 | 本周期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 无 | 行政许可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 五)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校验, 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 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 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 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29 | 济南高新区 | 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30 | 济南高新区 |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设备、核素等 | 无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2006 年卫生部令第46 号, 2016年1 月修正)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医疗设备和检测仪表,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新安装、 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 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 合格后方可启用; ( 二) 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 校正和维护保养,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 四)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 防护性能, 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 使用、 转让和出租。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 五)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校验, 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 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 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 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31 | 济南高新区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32 | 济南高新区 |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33 | 济南高新区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34 | 济南高新区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防治法》 ( 2001 年10月,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其中,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35 | 济南高新区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36 | 济南高新区 | 1.个人剂量检测报告;2.健康体检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37 | 济南高新区 | 注册资本验资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七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七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38 | 济南高新区 |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39 | 济南高新区 | 罐体检测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 7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2 号,2016 年 4 月修正)第十条:“(四)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年 4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2020年6月30日废止) | 双方协商约定 |
40 | 济南高新区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 年 8 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鲁交公〔2017〕6 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41 | 济南高新区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 年 8 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鲁交公〔2017〕6 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 协商 约定 |
42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评价(评估) | 从事港口经营许可 | …… | 行政许可 | 1.《港口法》(2003 年 6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正)第三十七条:“……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 协商 约定 | |
在港口内进行的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 …… | 行政许可 | |||||||
43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评价(评估)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审批(含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 | 行政许可 |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年 1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5 号,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69 号修订)第十条:“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80 号令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 协商 约定 | |
内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 协商 约定 |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 协商 约定 | |||||
44 | 济南高新区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11 号)第三条:“总质量超过 3500 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
45 | 济南高新区 | 水质、水量监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官网许可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官网延续2、新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官网 | 行政许可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1 月住建部令第21 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放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6 | 济南高新区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1 月国务院令第279 号,2017 年10 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 年1 月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印发,2014年8 月水利部令第46 号修改,2016 年8 月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水利部令第49 号第三次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年3 月国务院令第78 号,2011 年1 月修订)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 年11 月省政府令第242 号,2014 年10 月修订)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7 | 济南高新区 | 取水、退水监测 | 取水许可 | 1.《认证认可条例》(2003 年8 月国务院令第390 号,2016 年2 月修正)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 年3 月水利部令第34 号,2016 年2 月修改)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检测结果。”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8 | 济南高新区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 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 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 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l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 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49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 省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2.【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4.【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的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50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51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52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53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 合并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54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55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分立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56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57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减少注册资本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58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59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 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60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61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62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63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64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65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经营区域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66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67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68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69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申请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70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71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变更经营区域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72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73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74 | 济南高新区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75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 无 | 无 | 行政检查 | 1.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项:“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76 | 济南高新区 | 审计报告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 无 | 无 | 行政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77 | 济南高新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和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 的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 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1月3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 2015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78 | 济南高新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79 | 济南高新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80 | 济南高新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81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 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建设项目。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 1月 3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82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 | 无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83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现状评价报 告 | 无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84 | 济南高新区 | 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无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85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 | 无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86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无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87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 可 | 无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 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二章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88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89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 可 | 无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90 | 济南高新区 | 安全检测检验报 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