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部门名称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减免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1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公安局 |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 | 否 | 是 |
2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公安局 | 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 申请、换发、补发200元∕本 | 否 | 否 |
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公安局 | 一次台胞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 40元∕本 | 否 | 否 |
4 | 居民身份证签发 | 行政确认 | 商河县公安局 | 居民身份证收费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免费,换领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 否 | 否 |
5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公安局 | 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汽车号牌(反光) 100元/副;摩托车号牌(反光) 35元/面;挂车号牌(反光) 50元/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5元/张;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 否 | 否 |
6 | 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公安局 | 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汽车号牌(反光) 100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 35元/面; 挂车号牌(反光) 50元/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5元/张;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 否 | 是 |
7 | 机动车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公安局 | 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汽车号牌(反光) 100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 35元/面; 挂车号牌(反光) 50元/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5元/张;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 否 | 是 |
8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 否 | 是 |
9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公安局 |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 | 否 | 是 |
10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公安局 |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否 | 是 |
11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新建道路、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的规定收费。 | 否 | 否 |
12 | 挖掘城市道路(含150米以上管线类)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新建道路、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的规定收费。 | 否 | 否 |
13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150米以下管线类)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新建道路、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的规定收费。 | 否 | 否 |
14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新建道路、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的规定收费。 | 否 | 否 |
15 | 临时占用10公顷(不含)以下Ⅲ、Ⅳ级林地审批-延期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 | 收费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 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 否 | 否 |
16 | 临时占用10公顷(不含)以下Ⅲ、Ⅳ级林地审批-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 | 收费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 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 否 | 否 |
17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延期)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 |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收费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 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 否 | 否 |
1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 |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收费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 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 否 | 否 |
19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 | 公共服务 |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 | 每人每科40元 | 是 | 是 |
20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公共服务 |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 |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 | 否 | 否 |
21 |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 | 行政确认 | 商河县卫生健康局 | 传统医学出师考核收费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鲁发改成本﹝2019﹞45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鲁价费函﹝2017﹞2号 | 传统医学出师考核收费标准395元/人 | 否 | 否 |
22 | 绿源-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报装 | 公共服务 | 商河县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8】33号 |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 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 否 | 否 |
23 | 绿源-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报装 | 公共服务 | 商河县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8】33号 |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 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 否 | 否 |
24 | 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 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 异议登记的设立 住宅类4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小微企业免收费。异议登记的注销0元。 | 是 | 否 |
25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 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变更登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是 | 否 |
26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 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变更登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是 | 否 |
27 | 地役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 登记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收费标准为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包括地役权。 | 是 | 否 |
28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行政确认 |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包括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是 | 否 |
29 | 宅基地使用权 | 行政确认 |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 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或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 否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