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 |||||||||
序号 | 区县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服务时限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
1 | 历城区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基金会设立登记(设立 登记第二环节)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 | 历城区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基金会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3 | 历城区 | 离任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4 | 历城区 | 清算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5 | 历城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6 | 历城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7 | 历城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8 | 历城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9 | 历城区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新建、改建、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0 | 历城区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1 | 历城区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2 | 历城区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3 | 历城区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4 | 历城区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5 | 历城区 | 其他(应急预案评估)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6 | 历城区 | 水质、水量检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7 | 历城区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 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2、《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 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2018年2月 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4、《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2016年7月20日印发,2018年6月 29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当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有关规范、技术要求。防洪评价报告表的编制要求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表(试行)》的通知执行。编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的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水利行业要求。6、《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订。)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8 | 历城区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 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2、《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2016年7月20日印发,2018年6月 29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当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有关规范、技术要求。防洪评价报告表的编制要求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表(试行)》的通知执行。编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的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水利行业要求。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订。)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 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十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堤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科学论证,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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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历城区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 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2、《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2016年7月20日印发,2018年6月 29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当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有关规范、技术要求。防洪评价报告表的编制要求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表(试行)》的通知执行。编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的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水利行业要求。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订。)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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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历城区 | 公路工程监理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1 | 历城区 | 水运工程监理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2 | 历城区 |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 鉴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3 | 历城区 |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4 | 历城区 | 公路工程监理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5 | 历城区 | 水运工程监理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6 | 历城区 |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7 | 历城区 |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8 | 历城区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9 | 历城区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 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无 | 无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30 | 历城区 |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31 | 历城区 | 无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2 | 历城区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33 | 历城区 | 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34 | 历城区 | 取水、退水监测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无 | 行政许可 | 1.《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12月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35 | 历城区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无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6 | 历城区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