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行审撤字〔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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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
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济南健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DN967XN
法定代表人:黄永
住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崔寨镇谢家村326号
经查明:济南健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冒用孙志身份证有效期为2008.07.09-2018.07.09的身份信息,将其设为济南健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孙志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该身份证件已换领并于2016年8月9日换发新身份证件。设立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经核实,济南健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3月29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暂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已向济南健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济南健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起步行审撤听告字〔2026〕2号),告知被申请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孙志监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济南健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健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将孙志设为监事的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
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