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职权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10报废“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近期,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后反馈,以下特种设备(见附件《依职权注销特种设备清单》)符合公告注销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我机关现对以下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期15日。相关使用单位负责人如有异议,请于即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高新区政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公告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0531-68967465、0531-68967466)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531-88705791
地址: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中心二楼A204窗口
济南高新区审批服务部
(受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