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0 0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发布《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职权拟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公告》(第20260002号)。公告期30个自然日内,以下食品经营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也未主动申请注销,我局决定依职权注销下列食品经营者(详见附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相应证件作废。

如不服本注销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者名单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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