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莱芜市百玉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343411049
法定代表人:李培林
住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老镇政府对过
经查实,莱芜市百玉经贸有限公司在李培林不知情且未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有效期限:2007.06.27-2027.06.27),于2016年11月16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并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人等职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决定:撤销莱芜市百玉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作废。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或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13日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公告
莱芜市百玉经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本局做出撤销莱芜市百玉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出具《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莱芜行审撤字﹝2025﹞1号)。
因本局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本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本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可在济南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莱芜区站点查询。
特此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