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济南市莱芜区国金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现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