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签证机关可以受理符合下列情形的签证申请:
(1)来不及办理签证抵达口岸的外国人提出的申请。
(2)被授权单位、在口岸签证机关备案的邀请单位以及经批准的港澳旅行社代拟邀请来华外国人提出的预申请。
(3)对在华邀请单位(人)代拟邀请的外国人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的预申请,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本规范规定审核后,可以向外国人拟入境异地城市的口岸签证机关出具《外国人口岸签证预申请确认函》并代转相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