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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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第五次修正)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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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办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区县(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部门 注:莱芜区、钢城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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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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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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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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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注:免提交材料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需由申请人通过拍照或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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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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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网络货运、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 ||||||||||||||||||||||||||||||||||||||||||||||||||||||||||||||||||||||
办事流程 |
1.线上:申请人登录“济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网站“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点击“企业准营”,选择货物运输“一件事”,按照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2.线下:申请人至各级“一件事”线下工作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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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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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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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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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531)12345 | ||||||||||||||||||||||||||||||||||||||||||||||||||||||||||||||||||||||
快递物流 |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通过“EMS免费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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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收费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