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6MA3R7H765H)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调查结果及查证事实概括如下: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6MA3R7H765H)在李新实不知情且未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信息,于2019年12月15日取得设立登记时将其登记为经营者,并于2020年2月17日取得注销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6MA3R7H765H)于2019年12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及2020年2月17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31-76126018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14日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设立、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公告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6MA3R7H765H)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6MA3R7H765H)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注销登记一案,本局拟作出撤销设立、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出具《撤销设立、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莱芜行审听告字﹝2025﹞2号),因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确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撤销设立、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可在济南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莱芜区站点查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6126018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