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适用时)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时) 3.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备案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适用时) 5.食品经营许可(适用时) |
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
申请材料 | |
受理条件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服务对象 |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设置,为人们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行业 |
办事流程 |
方式一: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在线申报。 方式二:通过市民中心(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现场办理。 方式三:通过“智惠导服”获取帮办服务 (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咨询电话:0531-84237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