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1.食品经营许可 2.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备案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时) |
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
受理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 |
服务对象 |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以粮油、糖、蛋、奶等为原料基础,添加适量辅料,并通过和面、成型、焙烤等工序制作食品的行业。不适用综合商场或大型购物中心的食品专柜或专区,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烘培店(面包店) |
办事流程 |
方式一: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在线申报。 方式二:通过市民中心(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现场办理。 方式三:通过“智惠导服”获取帮办服务(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咨询电话:0531—84237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