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适用时)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时) 4.取水许可 5.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备案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
申请材料 | |
受理条件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5.《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 6.《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服务对象 | 适用于为群众提供以公共洗浴服务的休闲服务行业 |
办事流程 |
方式一: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在线申报。 方式二:通过市民中心(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现场办理。 方式三:通过“智惠导服”获取帮办服务 (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咨询电话:0531-84237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