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3.食品经营许可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时) 5.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备案 |
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
申请材料 | |
受理条件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5.《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 |
服务对象 | 适用于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共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
办事流程 |
方式一: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在线申报。 方式二:通过市民中心(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现场办理。 方式三:通过“智惠导服”获取帮办服务 (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咨询电话:0531-84237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