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一)食品生产许可; (二)取水许可(适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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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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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市、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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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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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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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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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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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食品生产许可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取水许可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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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适用于从事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灌制品、油炸肉制品、熟肉干制品、其他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的行业。 | |||||||||||||
办事流程 |
线上:申请人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济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网站“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开办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事项,按照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线下: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各市、区县(功能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开办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服务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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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各区县(功能区)便民服务大厅农资店“一件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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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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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31-68967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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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531-68966426 | |||||||||||||
快递物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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