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一)食品生产许可;

(二)取水许可(适用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实施机构

市、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结果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结果样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申请材料

项目

申请材料

有关要求

通用材料

开办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申请表

1.实行告知承诺发证或书式审查发证的,有关材料申请时一并提交;

2.需要现场核查的,可作以下承诺,相关申报材料可在现场核查时提交:

我/单位郑重声明:已经具备本表所列申请材料,本单位承诺将在现场核查时按要求提供齐全、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情况的,本单位自愿放弃本次申请,终止许可,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承担。申请人(签章)年  月  日

开办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承诺书

专项材料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报告中应附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应同时包含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水质监测报告、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计量设施的检定情况等)

受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取水许可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服务对象 适用于从事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灌制品、油炸肉制品、熟肉干制品、其他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的行业。
办事流程

线上:申请人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济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网站“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开办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事项,按照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线下: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各市、区县(功能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开办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服务窗口。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各区县(功能区)便民服务大厅农资店“一件事”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531-68967344

监督投诉电话 0531-6896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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