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适用时)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时)

4.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适用时)

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适用时)

6. 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备案


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材料

母婴用品店“一件事”材料清单.docx

受理条件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4.《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


服务对象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服务群众社区日常生活的母婴用品店。不适用综合商场或大型购物中心的母婴用品专柜、专区。
办事流程

1.方式一: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通过市民中心(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现场办理。

3.方式三:通过“智惠导服”获取帮办服务

(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咨询电话:0531-84237791。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