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时) 4.食品经营许可 5.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备案 |
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
申请材料 | |
受理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5.《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 |
服务对象 |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从事固定场所室内电影放映的电影院、影视厅等经营模式 |
办事流程 |
方式一: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在线申报。 方式二:通过市民中心(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现场办理。 方式三:通过“智惠导服”获取帮办服务 (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咨询电话:0531-84237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