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1.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时)

3.取水许可(适用时)

4.生鲜乳收购许可(适用时)


法定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材料

养殖业经营“一件事”材料清单.docx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服务对象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对动物进行繁殖、生长、发育、育肥和加工的养殖行业经营者
办事流程

方式一: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在线申报。

方式二:通过市民中心(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现场办理。

方式三:通过“智惠导服”获取帮办服务(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咨询电话:0531-8423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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