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行审撤字〔2024〕5号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被许可人(单位)名称:济南康裕轴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N4UQR3W
法定代表人:高德旭
住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崔寨街道北赵村34号
经查明:济南康裕轴承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冒用了高德旭(举报人)身份证,将其设为济南康裕轴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高德旭(举报人)并不知情,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公司登记,也没有实际在公司任职,被许可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信息》《济南康裕轴承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材料是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
经核实,济南康裕轴承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29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原因被吊销。
2024年4月24日,我局向济南康裕轴承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发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起步行审撤听告字〔2024〕3号),告知被许可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济南康裕轴承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康裕轴承有限公司2018年5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