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撤销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0 16:43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许可人(单位)名称: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F4J7JXJ

法定代表人张欣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崔寨镇娄家村215号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接到张欣举报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

我局将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在公示期内未有市场主体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向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询问通知书,提请济南市起步区综合执法部协助现场调查,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2023年11月,通过对张欣(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举报人)、张杰(济南格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举报人)、张学强(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三人对于身份证丢失时间、业务办理情形说法不一致,但能够证实三人一同前往办事大厅办理过相关业务,并在办理过程中签过字,根据调查,张欣提供的身份证补办证明晚于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间,无法证明被许可设立登记时其身份证已丢失,不排除张欣本人注册公司的可能性。2023年12月,我局接到济南市起步区综合执法部复函: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在地址登记地经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起步区税务局复函: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济南市公安局起步区分局复函:张欣、张杰、张学强都曾于2017年4月18日在济阳县康达宾馆(汉庭)住宿过,不排除张杰、张欣本人注册公司可能性。

我局于202442日向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起步行审不予撤听告字〔2024〕2号),告知被许可人本局不予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撤销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济南维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41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