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基本信息查询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情况查询 |
设定依据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九条 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办理时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
结果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基本信息查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情况查询结果 |
结果样本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基本信息查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情况查询结果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申请材料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查询“一件事”。 2、本人承诺书。 3、身份证复印件。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当由本人申请,并承诺所上传材料的真实性。经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表单、企业信息后受理。 |
服务对象 | 需要查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查询的申请人。 |
办事流程 |
1.注册“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用户并登陆; 2.选择济南站点,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功能模块,选择“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查询”,提交申请; 3.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办理; |
办理形式 | 1.窗口办理。申请人向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8窗口提出申请。 2.网上办理。线上在济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申请。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8窗口(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咨询电话 |
0531-68967323。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1-68966426。 |
快递物流 |
支持通过快递方式,将查询结果邮寄送达申请人。 |
网上收费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