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1.核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2.核验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3.核验学历证明 4.核验普通话等级证书 5.核验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设定依据 |
1.《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
实施机构 |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结果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申请材料 |
1.具有济南市户籍的申请人员,提交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户主、索引、个人页面,属集体户口的提交本人集体户单页);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复印件或电子居住证截图打印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复印件或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驻济部队现役军人、武警提交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 2.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认定系统中校验不通过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其他学历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认定系统中校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附件4)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任选其一体检、当次有效)。 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正规证件照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请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清姓名、身份证号、申请资格类别、任教学科)。 5.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上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考生,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
受理条件 |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工作单位、居住地(持有居住证)、就读学校在济南市的中国公民或驻济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3.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师范生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其他申请人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 5.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段、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一致。 6.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7.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
办事流程 |
系统申报→受理→审核→核发证书 |
办理形式 | 网上报名、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政务服务大厅3楼西厅Z02窗口(电话:0531-68966175)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咨询电话 |
0531-86126157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1-51708052 |
快递物流 |
证书可以采取两种方式送达,申领人自行选择。一是邮寄,邮费到付;二是到各区县发布认定公告中指定的地址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