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存档服务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

3、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4、留学人员就业报到

5、个人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6、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7、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8、个人身份信息核验(户籍信息)

实施机构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存档服务:5个工作日。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公派留学生自选派出航班行期,无固定时限。签证下签、国际机票预订确认出票后,出国日期前1-2个工作日办理派出手续(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国境外学历认证:美国、加拿大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多数认证申请 10个工作日以内;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大部分院校的认证申请 1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国家/地区的认证申请 20个工作日以内。 留学人员就业报到:1.非京籍在京就业落户:博士10个工作日内;硕士50个工作日内;2.京籍在京就业、在京外就业落户:7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存档服务:5个工作日。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签证下签、国际机票预订确认出票后,出国日期前1-2个工作日办理派出手续(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国境外学历认证:美国、加拿大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多数认证申请 10个工作日以内;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大部分院校的认证申请 1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国家/地区的认证申请 20个工作日以内。 留学人员就业报到:1.非京籍在京就业落户:博士10个工作日内;硕士50个工作日内;2.京籍在京就业、在京外就业落户:7个工作日内。
结果名称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存档服务:调档通知单或提档函、 证明等。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无

3.国境外学历认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留学人员就业报到: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

收费标准

(一)档案保管费:

收费标准:(1)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原20元/月调整为10元/月,故2013年1月1日之前按20元/月交纳的部分档案保管费会按月自动延期处理。(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档案保管费,档案保管费日期已经超过2014年12月31日或已经自动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存档人员,无需办理补费手续。

(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费:

收费标准:360元/份

(三)办理安置费:

收费标准:100元/人

收费依据

(一)档案保管费:

收费依据:京价(收)字[2002]154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5】8号

(三)办理安置费:

收费依据:财综〔2001〕94号,教财司〔1995〕428号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类型

材料介质

来源渠道

份数

业务部门

1

存档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

护照个人信息页(赴港澳地区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个人信息页)即有照片页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3

前往留学所在国有效期内的学生签证页(赴港澳地区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学生签注页)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4

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OFFER)(非英语类“录取通知书”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提供中文翻译件,个人翻译无效)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5

已经在国(境)外就读者,除须提交上述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OFFER)外,还须按下面情况任选其中一项提交:1.国(境)外院校“学生证”或“学生卡”;2.如果“学生证”或“学生卡”上无证件有效期,请另提供国(境)外院校开具的“在读证明”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6

国内高中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出国(境)就读者,需上传 “高中毕业证书(盖章页)”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7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原件

电子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1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8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原件

纸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

1

9

护照信息页及签证页

复印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10

办理签证相关材料

复印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11

需要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12

留学期间使用的旅行证件(如未出境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的身份页)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13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14

已签署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核查授权声明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15

留服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或相关境外机构为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16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原件

电子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1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17

《单位接收函》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18

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19

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留学人员,还须提供由北京市社保所出具的最近3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

复印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20

留学人员户口本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21

留学人员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受理条件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存档服务

存档对象为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

(1)国内高校毕业直接赴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无工作经历);

(2)国内高校在读期间办理完毕退学手续,直接赴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无工作经历);

(3)国内高中毕业后,直接赴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

被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遴选机构录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

3.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1)持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2)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3)身份识别核验无误;

(4)自愿签署服务协议与授权书;

(5)已缴纳认证服务费用。

4.留学人员就业报到

申请非北京籍在京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并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应确保国内学籍信息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2)在国(境)外学习360天(含)以上。

(3)学业结束后首次回国,到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不超过两年。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与国内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解除劳动关系。

(6)回国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有在用人单位不低于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被录用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能够提供《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

(7)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非北京籍在京就业落户申请通过用人单位提交。其他相关要求请见《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实施办法》。

服务对象 办理因公因私出国留学的人员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爱山东”APP线上提交申请,或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业务窗口由工作人员指导现场登录相关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相关材料提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办理。(非京籍留学人员留京的落户介绍信需本人到现场领取后,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办理落户手续)

3.办结。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PC端、“留学e网通”APP移动端办理流程展示.docx


办理形式 采用线上方式办理。
办理地点

线上申请(24小时):

登陆“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或下载“留学e网通”APP(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下载)。

线下申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3楼B区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531-51708042,010—62677800

监督投诉电话 0531-12345
事项类型

联办事项

设定依据

序号

具体事项

设定依据

责任部门

1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存档服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于1997年成立了"留学人员档案室",专门从事出国留学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以及此项工作延伸的其它服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

受教育部委托,并经外交部批准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3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1997年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三定方案。认证服务的性质,系留服中心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为其核定的机构职能,面向社会开展的一项服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

留学人员就业报到

国发〔1986〕107号,公通字〔2010〕19号,中编办字〔1995〕190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快递物流

网上收费

档案保管费:1.档案保管费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原20元/月调整为10元/月,故2013年1月1日之前按20元/月交纳的部分档案保管费会按月自动延期处理。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档案保管费,档案保管费日期已经超过2014年12月31日或已经自动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存档人员,无需办理补费手续。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费:360元/份

办理安置费: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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