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6.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7.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8.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9.工程建设涉及照明设施迁移

1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11.城市绿化园林补植

12.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13.工程建设涉及交通信号设施迁移

14.工程建设涉及公交设施迁移

实施机构

牵头部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联办机构:各级公安部门、各级城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各级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许可证

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人通过济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网站领取电子证照。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收费标准(元/平方米):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人行步道方砖200等。)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227号)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收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

来源渠道

份数

示例样表

1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示例样表)

2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

及有关设计文件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规划部门(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及有关设计文件(示例样表)

3

道路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道路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示例样表)

4

施工方案(绿地恢复方案、

原有设施保护方案)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施工方案(示例样表)

5

承诺书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承诺书(示例样表)

6

《燃气设施保护协议》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燃气经营单位

1

《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示例样表)

7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根据项目情况提供立项、规划手续)(含: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证明)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发改部门或规划部门或审批部门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示例样表)

8

供水、排水、污水设施拆除、改动方案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供水、排水、污水设施拆除、改动方案(示例样表)

9

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示例样表)

10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示例样表)

11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

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示例样表)
受理条件

1.占用、挖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养的城市道路;

2.列入本年度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道路挖掘计划;

3.因工程建设需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5.因建设或者其他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临时占用不含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涉及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及《济南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范围内的绿地及树木);

6.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办事流程

1. 线上办理。济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主题集成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一件事”—投资建设—选择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

“http://www.jinan. gov.cn/col/col57769/index.html”。

2.窗口办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业务交通运输类“一件事”窗口。



办理形式 1.线上办理。济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主题集成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一件事”—投资建设—选择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 “http://www.jinan. gov.cn/col/col57769/index.html”。 2.窗口办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业务交通运输类“一件事”窗口。
办理地点

区域

牵头部门

线下专窗地址

咨询电话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业务交通运输类“一件事”窗口

0531-68966365

0531-68966396

长清区

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工程建设(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

0531-87236696

章丘区

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区026号窗口

0531-83278239

济阳区

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99号、100号

0531-84237809

莱芜区

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0531-76126712

钢城区

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52号综合受理窗口

0531-77916707

平阴县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9楼审批服务大厅市政设施一件事 1号窗口

0531-87854108

商河县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3楼工程建设(一件事)窗口E19、E20

0531-84881653

高新区

济南高新区审批服务部

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厅305窗口

0531-88874883

起步区

起步区建设管理部

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规划三路与济水路交叉口北60米市民中心二楼大厅C35窗口

0531-81175783

办理时间

区域

办理时间

市内五区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清区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章丘区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阳区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莱芜区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钢城区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平阴县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商河县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高新区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新旧动能起步区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区域

牵头部门

咨询电话

历下区、

市中区、

槐荫区、

天桥区、

历城区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68966365、

0531-68966396

长清区

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7236696

章丘区

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3278239

济阳区

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4237809

莱芜区

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76126712

钢城区

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77916707

平阴县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7854108

商河县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4881653

高新区

济南高新区审批服务部

0531-88874883

起步区

起步区建设管理部

0531-81175783

监督投诉电话 0531-12345
事项类型

联办事项。

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第109项。

4.《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快递物流

支持快递物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通过“EMS免费邮寄”送达。

网上收费

支持。缴款人收到20位缴款码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进入“山东非税缴款平台”,也可以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山东政务服务网,通过首页的链接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完成缴费。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