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济南市起步区李学金百货商店注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02 16:15

起步行审撤字〔20241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许可人(单位)名称:济南市起步区李学金百货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NBU347F

经营者:李学金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孙耿街道堤口村204号

经查明:济南市起步区李学金百货商店于2023年9月6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冒用李学金(举报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李学金(举报人)并不知情,被许可人提交的是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

经核实:被许可人济南市起步区李学金百货商店可取得联系,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

我局于20231222日向济南市起步区李学金百货商店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起步行审撤听告字〔2023〕14号),告知被许可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注销登记中冒用李学金身份信息取得注销登记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济南市起步区李学金百货商店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市起步区李学金百货商店2023年9月6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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