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设立、注销登记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9 17:14

我局对夏祥华、王红投诉济南楷新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注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4〕009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19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注销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4〕009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楷新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MA3MCL339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红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三里庄小区2号楼1-401室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食品,鲜活水产品,电子原器件,酒店用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玩具,服装、鞋帽,钟表,眼镜,花卉,纸制品,文具用品,办公用品,摄影器材,体育用品,家具,五金产品,水暖器材,制冷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模具,木材、钢材,建材,照明设备,木制品,日用不锈钢制品,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健身器材,轴承及配件;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要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14日,夏先生向我局投诉济南楷新经贸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监事,申请撤销该公司2018年8月28日的设立登记。

2023年11月27日,王女士向我局投诉济南楷新经贸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2023年12月21日注销登记和2018年8月28日的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18年8月28日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王红,监事为夏祥华,委托人为于佳霖。调查人员给委托人于佳霖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无人接听,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济南楷新经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综〔2023〕7-045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济南楷新经贸有限公司取得联系,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7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1月2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夏祥华做询问笔录,夏祥华称2023年11月份,本人去报名应聘公益岗,工作人员查到名下有企业不符合条件,才知道有两家公司。不认识该公司监事王红和委托人郭利芹,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夏祥华提供了聊城市公安局古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夏祥华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2024年1月8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王红做询问笔录,王红称是2022年下半年应聘公益岗的时候,查到本人名下有公司知道的,2023年下半年收到审批局的函以后才准备办理这个公司的撤销登记。不认识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夏祥华和委托人郭利芹,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王红提供了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冯官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王红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8年8月28日济南楷新经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系冒用夏祥华、王红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楷新经贸有限公司2018年8月28日的设立登记和2023年12月21日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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