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市中区鑫利日用品商店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 [2023]045号
发布日期:2023-03-27 14:14

市中区鑫利日用品商店及其利害关系人:

2023年2月,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北村13号楼1单元相关利害关系人投诉:“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北村13号楼1单元101室(英雄山路69-3号),该房产使用性质为住宅,未经过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此经营,私自将其房屋住改商。”投诉人同时提供了产权证和不同意住宅改商用的情况说明。

接投诉后,我局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济南)平台系统查询到,注册在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69-3号的是市中区鑫利日用品商店,经营者孙丰莲。经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市中区鑫利日用品商店登记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69-3号,该个体在此从事经营活动。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69-3号和七里山北村13号楼一单元101室为同一地址,为此商户前后门。

依据相关调查证据并结合工商登记原始档案和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等证明材料,孙丰莲在申请设立市中区鑫利日用品商店时填写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事实不符。孙丰莲在《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在填写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时勾选为工业或商用,经与济南市房产交易与租赁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中房屋用途为住宅比对,存在明显差异。孙丰莲未向全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了“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承诺,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孙丰莲在申请办理市中区鑫利日用品商店设立登记时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经有利害关系业主投诉,我局确认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我局做出拟撤销市中区鑫利日用品商店设立登记的决定。

根据《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市中区鑫利日用品商店的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我局通过EMS专递向孙丰莲下达听证告知书,并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20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吴忠军、王晓君

联系电话:0531-81751931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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