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1.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3.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设定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实施机构

牵头部门:市、区县(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

联办机构:市、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部门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零费用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

来源渠道

份数

1

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申请表

原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或在线填报

1

2

负责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和委托书

原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身份证明政府部门核发;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1

3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1

4

已购置车辆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机动车辆行驶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通过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出具的电子表单,可免提交)或车辆转籍过户证明(转籍过户车辆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过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出具的电子表单,可免提交)、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总质量12吨及以上车辆提交)、车辆前方 45°角照片(带车牌);拟购置车辆的提交: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车辆前方 45°角照片、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申请人自备

1

5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尚未聘用驾驶员的,提交拟聘用驾驶员的承诺书;

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1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个体工商户提交安全运营承诺书)

原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注:1、智能引导说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满足车辆经检测合格,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的,填报车辆和驾驶员信息。2、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数据,可选择“窗口提交”。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需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

受理条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申请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需登记在经营业户或经营者名下;

2.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

3.车辆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

4.车辆达标核查符合要求;

5.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动态监控定位装置并接入监控平台;

6.车型符合实际经营需要。

服务对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网络货运、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及个体工商户。
办事流程

1.线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网,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点击企业“一件事”,选择企业开办中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通过首页搜索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进入申报页面,按照提示填写申请人信息、申办表单并上传申请材料。

2.线下办理:申请人至各级“一件事”线下工作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各区县(功能区)线下专窗地址如下:

区域

线下专窗地址

历下区、市中区、

槐荫区、天桥区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交通运输类

“一件事”窗口

历城区

济南市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窗口

长清区

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科1号窗口

章丘区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25窗口

济阳区

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旺旺街4号运政大厅

莱芜区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C302窗口

钢城区

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58号综合受理窗口

平阴县

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9楼审批服务大厅综合受理4、5号窗口

商河县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3楼工程建设(一件事)窗口E19、E20

高新区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南厅综合受理305窗口

南山区

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各区县(功能区)咨询电话如下:

区域

牵头部门

咨询电话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68966365

历城区

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9912191

长清区

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66585915

章丘区

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3213823

济阳区

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0531-84236765

莱芜区

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77996609

钢城区

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77916708

平阴县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7854122

商河县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4881653

高新区

高新区审批服务部

0531-88874883

南山区

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

0531-88112725

监督投诉电话 (0531)12345
事项类型

联办事项

快递物流

申请人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件进度及结果,通过“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微信小程序、“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爱山东”APP领取电子证照

网上收费

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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