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1.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3.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实施机构

牵头部门:市、区县(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

联办机构:市、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部门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人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件进度及结果,通过“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微信小程序、“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爱山东”APP领取电子证照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零费用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

来源渠道

份数

示例样表

1

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申请表

原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或在线填报

1

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 申请表.docx

2

负责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和委托书

原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身份证明政府部门核发;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1

身份证明

委托书.docx

3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1

营业执照

4

已购置车辆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机动车辆行驶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通过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出具的电子表单,可免提交)或车辆转籍过户证明(转籍过户车辆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过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出具的电子表单,可免提交)、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总质量12吨及以上车辆提交)、车辆前方 45°角照片(带车牌);拟购置车辆的提交: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车辆前方 45°角照片、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申请人自备

1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辆行驶证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doc

车辆前方45°角照片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5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尚未聘用驾驶员的,提交拟聘用驾驶员的承诺书;

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1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个体工商户提交安全运营承诺书)

原件或扫描件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docx

注:1、智能引导说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满足车辆经检测合格,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的,填报车辆和驾驶员信息。2、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数据,可选择“窗口提交”。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需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

受理条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申请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需登记在经营业户或经营者名下;

2.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

3.车辆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

4.车辆达标核查符合要求;

5.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动态监控定位装置并接入监控平台;

6.车型符合实际经营需要。

服务对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网络货运、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及个体工商户。
办事流程

1.线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网,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点击企业“一件事”,选择企业开办中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通过首页搜索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进入申报页面,按照提示填写申请人信息、申办表单并上传申请材料。

2.线下办理:申请人至各级“一件事”线下工作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各区县(功能区)线下专窗地址如下:

区域

线下专窗地址

历下区、市中区、

槐荫区、天桥区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交通运输类

“一件事”窗口

历城区

济南市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窗口

长清区

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科1号窗口

章丘区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25窗口

济阳区

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旺旺街4号运政大厅

莱芜区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C302窗口

钢城区

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58号综合受理窗口

平阴县

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9楼审批服务大厅综合受理4、5号窗口

商河县

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A区3楼工程建设(一件事)窗口E19、E20

高新区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济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南厅综合受理305窗口

南山区

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区域

办理时间

历下区、市中区、

槐荫区、天桥区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历城区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清区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章丘区

5月至09月,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至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阳区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莱芜区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钢城区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平阴县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商河县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高新区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南山区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各区县(功能区)咨询电话如下:

区域

牵头部门

咨询电话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68966365

历城区

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9912191

长清区

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66585915

章丘区

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3213823

济阳区

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0531-84236765

莱芜区

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77996609

钢城区

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77916708

平阴县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7854122

商河县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0531-84881653

高新区

高新区审批服务部

0531-88874883

南山区

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

0531-88112725

监督投诉电话 (0531)12345
事项类型

联办事项

设定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快递物流

网上收费

零费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