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济南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部分登记事项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20 15:25

起步行审撤字〔2023020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部分登记事项决定书


 

许可人(单位)名称:济南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306834913E

法定代表人:李杰

住所(地址):济阳县太平镇文化广场综合楼115室

经查明:济南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冒用闫莹莹(举报人)身份信息,将闫莹莹(举报人)设为该公司监事。闫莹莹(举报人)并不知情,没有实际在公司任职,被许可人提交的是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

经核实:被许可人济南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取得联系,但未在公司注册地址处经营。

我局于2023年125日向济南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起步行审撤听告字〔2023〕12号),告知被许可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中将闫莹莹设为监事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济南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济南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闫莹莹设为监事的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社会治理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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