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众奥电梯维保中心)
发布日期:2022-02-07 10:12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莱芜行审撤字〔2022〕002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3R5NJT5C

负责人:吕达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69号

经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被撤销人在其总公司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秦昌军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含有虚假承诺材料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违背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于2021年7月22日取得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中心的注销登记。

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况,已由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莱芜区站点(网址:/col/col57804/index.html?areaCode=370116000000)公告送达《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莱芜行审听告字﹝2022﹞1号),公告期二十日,在公告期内,我局未收到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异议、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的申请。执法人员依法向人社、税务、公安、人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函询,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进行了回函。

    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申请注销登记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我局决定撤销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22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注销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或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2月7日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决定书公告

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22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我局作出《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莱芜行审撤字〔2022〕002号),决定撤销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22日取得的公司注销登记。因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确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莱芜行审撤字〔2022〕002号)可在济南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莱芜区站点(网址:http://zwfw.jinan.gov.cn/col/col57804/index.html?areaCode=370116000000)查询。

特此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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