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正常办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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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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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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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2.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学校类型、培养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 5.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应当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300平米以上; 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 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 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财务管理人员; 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10.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1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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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办事流程 |
1.现场办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C08、C09、C10窗口。 2.网上办理。/col/col57791/index.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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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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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C08、C09、C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C08、C09、C10窗口。 电话:0531-68966192;0531-68966345。 网址:/col/col57769/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spjshswc@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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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531-12345;0531-68966426。 | ||||||||||||||||||||||||||||||||||||||||||||||||
快递物流 |
1.窗口出件。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C08、C09、C10窗口。 2.在线查询。/col/col57769/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3.邮寄送达。办理结果如需邮寄送达,请注明收件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我局付费邮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