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

1.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2.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3.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

4.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5.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6.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减员(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7.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8.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2)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户籍信息确认(数据共享校验)。

设定依据

序号

具体事项

设定依据

责任部门

1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3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



4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5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6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减员(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山东省医保局

7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2)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137 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9

户籍信息确认(数据共享校验)

山东省公安厅

实施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部门)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

济南市医保局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职工退休申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存在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账户维护、基础数据信息整理等情形的,相关业务办理期限不计入退休一件事的办理时限);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减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为即时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资格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审核。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类型

材料介质

来源渠道

份数

业务部门

1

退休(提前退休)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系统出件

1

人社部门

2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原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数据共享

1

3

特殊工种退休双公示材料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单位出具

1

4

基本信息核定表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数据共享

1

5

本人I类银行

储蓄卡(社保卡)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数据共享

1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人社部门

6

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卫健部门

7

本人户口本单页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8

本人户口本索引页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9

配偶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10

子女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11

独生子女父母相关证明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受理条件

1. 职工正常退休申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符合国家规定年限。

2. 参保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符合国家规定年限;职工从事工种在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且达到规定年限。

3.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符合国家规定年限;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减员(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取得退休证,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

6.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申请

根据《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

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包括无业、失业、自由职业)。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爱山东”APP线上提交退休申请或在咨询服务窗口,现场递交相关联办事项申请所需材料,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医保、住建、卫健相关部门联办事项。

2.受理。通过政务服务网、“爱山东”APP线上提交退休申请的,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线上反馈申请人需要补全修改的全部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齐全或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申请及时做出受理。

通过咨询窗口提交退休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核查,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修改的全部材料清单;并对申请材料齐全或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申请做出引导服务,完成帮办代办。

3.审核。各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联办申请予以审核:

(1)人社部门业务审批科室对申请人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内部流转办理退休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退休资格确认及养老待遇核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汇入退休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若申请人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减员(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事项联办申请,在人社部门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减员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医疗保障部门,医保部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减员事项办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通过人社、医保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确认。

(3)若申请人提出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联办,在人社部门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减员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4)若申请人提出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或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事项联办,在人社部门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减员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卫健部门逐级审核,与人社部门退休信息校验,进行资格确认。当事人可通过“爱山东APP”-城市奖扶-进度查询,通过身份证号查看审核进度。如审核驳回,可在进度查询页面点击“修改填报信息”,更新申报数据后,重新申报。

4.办结。各部门分别对各自负责业务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办理形式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一)线下申请。申请人向参保地市/县(市、区)咨询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相关联办事项申请。 (二)线上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或者“爱山东”APP平台“一件事办理”专区,进行线上办理。
办理地点

序号

服务机构

办公地址

1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中心

2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历下分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819号

3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市中分中心

济南市英雄山路8号

4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槐荫分中心

济南市经十路22399号一楼东厅

5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天桥分中心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

6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历城分中心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路于文苑街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

7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高新分中心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政务服务中心

8

济南市长清区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政务中心

9

济南市章丘区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

10

济南市济阳区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

11

济南市平阴县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济南市平阴县锦东新区锦东大街67号

12

济南市商河县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济南市商河县田园路彩虹路交界处东北角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

13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与纵三路交叉口起步区市民中心

14

济南市莱芜区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40号社会保险大厦

15

济南市钢城区社会保险

事业中心

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52号社保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

职工退休:0531-68967100

住房公积金领取:0531-81959314

医疗保险减员(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0531-68806917

独生子女奖励领取:0531-51707335

监督投诉电话 (0531)12345
事项类型

联办事项

快递物流


网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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