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济南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济发改地环〔2017〕481号)文件要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决定废止以下5个项目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文件及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1、《关于山东东鼎钙业有限公司新型节能环保石灰窑生产线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莱芜行审节[2020]10号);
2、《关于山东佳豪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年节能环保型石灰窑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莱芜行审节[2020]11号);
3、《关于莱芜永豪氧化钙微粉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型石灰窑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莱芜行审节[2020]12号);
4、《关于山东长青冶金辅料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型石灰窑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莱芜行审节[2020]13号);
5、《关于济南市莱芜鑫裕祥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氧化钙微粉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莱芜行审节[2020]14号)
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1年1月8日向以上单位发出撤销审查意见的通知,以上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即时作废。企业若继续推进项目建设,应按要求重新提交节能报告。
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