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撒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公告
莱芜市青宁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莱芜市青宁商贸有限公司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调查终结。被许可人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拟作出撤销莱芜市青宁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0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对上述行为拟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济莱行审撤听告字﹝2020﹞第003号),现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济莱行审撤听告字﹝2020﹞第003号)可在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5678099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6月11日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济莱行审撤听告字﹝2020﹞第003号
莱芜市青宁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并于2020年6月5日将调查结果移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笫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被许可人于2014年11月20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伪造张青华、李红签字,骗取公司设立登记,张青华、李红不知情,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公司登记,也没有实际在公司任职,被许可人提交的是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被许可人伪造张青华、李红签字,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被许可人“莱芜市青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刁兴凯 联系电话:0531-75678099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