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南城现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3-13 16:30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历下行政审批撤登字〔2020〕第007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城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F4HT41P

法定代表人:宋春丽

地址(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308室

经查明::济南城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在宋春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了宋春丽丢失的身份证,将其设为济南城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城现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城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材料。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308室,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发现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是居民小区,有4座居民楼。找到融基书香苑物业经理,证明书香苑小区无308室。拨打登记预留电话,电话为空号。

济南城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设立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城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不缴,你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历下区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历山路151号,联系电话:0531—8858692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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